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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嘉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嘉刑初字第48号被告人邱新立等人制造、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决从被告人邱新立处扣押的M6CA7231AT轿车一辆(登记车主黄丽婷,车牌号浙F723**,发动机号800894,车辆识别代码LFPH5ABC259035756)予以没收。现该车辆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最终由买受人张宇飞以人民币122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车主黄丽婷,车牌号浙F723**,发动机号800894,车辆识别代码LFPH5ABC259035756的M6CA7231AT轿车一辆以人民币12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宇飞(身份证号码:41272719791004575X)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敏玮人民陪审员  姚殿吉人民陪审员  杨范钰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