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常××。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