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外贸畜产制品公司诉被告宋根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外贸畜产制品公司,宋根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陕西省外贸畜产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利红,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根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外贸畜产制品公司诉被告宋根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外贸畜产制品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外贸畜产制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