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钟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钟锦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14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方涛。委托代理人:童斌。被告:钟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钟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锦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钟锦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人民币332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