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凤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赵军果、徐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军果;徐沛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赵军果,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徐沛燕,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原告赵军果与被告徐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军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军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赵军果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忠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