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雷××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35号原告雷××。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5月7日前提供被告徐××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