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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行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孙雅丽、陕西富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借款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孙雅丽,陕西富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88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杨勃,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孙雅丽,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生,无业,住本市碑林区索罗巷**号*楼***号。被执行人陕西富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356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哲,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行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孙雅丽、陕西富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一案,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9066.15元及利息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孙雅丽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长期歇业,无办公地点,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执字第88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