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苏爱与许辽挺、戴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苏爱,许辽挺,戴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周苏爱,女,1979年5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前村2组98号。被告:许辽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学后巷1号。被告:戴春萍,县赤城街道紫金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苏爱与被告许辽挺、戴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周苏爱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