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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苏爱与许辽挺、戴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苏爱,许辽挺,戴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周苏爱,女,1979年5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前村2组98号。被告:许辽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学后巷1号。被告:戴春萍,县赤城街道紫金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苏爱与被告许辽挺、戴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周苏爱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