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甲与绍兴县××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绍兴县××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绍兴县××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县××国庆村。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绍兴县××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