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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海宝与黄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宝,黄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33号原告:胡海宝。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乔南队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301010815被告:黄国冰。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莫家栅村后对83号。公民身份号码:××196106220811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宝与被告黄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宝撤回对被告黄国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胡海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