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海宝与黄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宝,黄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33号原告:胡海宝。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乔南队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301010815被告:黄国冰。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莫家栅村后对83号。公民身份号码:××196106220811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宝与被告黄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宝撤回对被告黄国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胡海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