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海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海通××集团有限公司,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笕丁支路××号。负责人黄××。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海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城市××楼。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王××。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联合××××支行)诉被告海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徐××,被告海通××、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合××××支行起诉称:200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海通××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在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10月24日之间,向被告海通××发放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被告海通××以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村朱某某121号22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王××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对被告海通××向原告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07年10月29日,被告海通××提出借款申请,要求借款1000万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当日向被告海通××发放贷款1000万元,月利率6.9‰,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9月30日。截至2009年2月20日,被告海通××只归还本金164920.44元,尚欠原告本金9835079.56元,利息493030.32元。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海通××支付欠款9835079.56元,利息493030.32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09年2月20日,以月利率6.9‰为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并计复利);2.原告对被告海通××所有的余杭区临平街道和丰村朱某某121号22套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余某某证临根字07023083、07023085~07023096、07023098~07023106);3.被告王××对被告海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海通××、王××答辩称:原告所述的被告借款、担保等事实均系属实。但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被告的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现在被告还款有困难,对原告的借款暂时无法履行返还义务,希望能够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愿意及时有效的分期还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合理的审查。原告联合××××支行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各1份共4页,用以证明双方存在1000万元借款关系的事实;2.抵押物清单、房产档案共24页,用以证明被告海通××以余杭区临平街道和丰村朱某某121号22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实;3.收贷收息凭证3份,用以证明被告海通××只归还本金164920.44元的事实;4.工商登记材料1份,用以证明被告海通××由杭州海通木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的事实;5.保证函1份,用以证明被告王××为被告海通××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被告海通××、王××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海通××、王××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所涉事实相关,本院对于原告所提供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案可确认的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海通××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在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10月24日期间内向被告海通××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000万元。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与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海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房××(××权证号为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3、07023085~07023096、07023098~07023106号)作为抵押物,为贷款人在该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07年10月29日,被告海通××提出借款申请,申请借款1000万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当日向被告海通××发放贷款1000万元,月利率为6.9‰,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9月30日,并于当日办理了前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截至2009年2月20日,被告海通××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64920.44元,尚欠9835079.56元。被告海通××借款利息付至2008年9月20日。另查明,2006年1月1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原告向杭州海通木业有限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3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杭州海通木业有限公司某称变更为海通控股有限公司,之后海通控股有限公司某称又变更为海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海通××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海通××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海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本案担保的问题,原告与被告海通××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被告海通××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被告王××向杭州海通木业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证函经原告接受并认可,保证合同成立、有效,该保证合同系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案原告系由杭州海通木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故杭州海通木业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本案原告承受。本案所涉借款属该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故被告对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应当对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海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借款本金9835079.56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息,截至2009年2月20日为493030.32元,此后以本金9835079.56元按月利率10.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如海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前项义务,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有权以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房××(××权证号详见附件: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明细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三、王××对第一项所涉债务在处置上述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承担前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75元,由海通××集团有限公司、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7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沈慧文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附件: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明细表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明细表序号产权证号1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3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5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6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7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8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89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0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1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2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3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4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5号13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6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8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099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0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1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2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3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4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5号余某某证临更字第07023106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