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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698-2号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哲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西路友联红革村。法定代表人焦旭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39,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汪妍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