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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宇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傅宇,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坤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工业区兴隆路88号。法定代表人简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宇,系钱XX桥小商品市场一区129摊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方海苗,总经理。原告灿坤公司与被告傅宇、被告月立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灿坤公司于2009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灿坤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灿坤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原告灿坤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眭 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