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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杨国庆。委托代理人:杨欣超。被告: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庆诉被告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庆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