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葛建胜与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建胜,盛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诸葛建胜,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诸宅村2组。被告盛献忠,经商,家住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1组,现关押在义乌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建胜诉被告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葛建胜与被告盛献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