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涉外旅游职业学校与被告白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涉外旅游职业学校,白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西安市涉外旅游职业学校,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王美伦,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世辉,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校员工。委托代理人邢金科,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校员工。被告白洋,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承燕,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江工具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涉外旅游职业学校与被告白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涉外旅游职业学校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涉外旅游职业学校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