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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民深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民深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徐××。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