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民深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民深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徐××。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