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积武与金大松、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积武,金大松,陈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金积武,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寺前村9组。被告金大松,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金傅宅村7组。被告陈菊花,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金傅宅村7组。本院在受理原告金积武诉被告金大松、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积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积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菊花坐落于义乌市现代城市花园8-5-901室的房产(预售合同号2903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