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60号原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上交岭17号。法定代表人:田庆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有粮,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镇山后洋村。法定代表人:卢秀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5元,由原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