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