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清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杭州华杰皮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清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华杰皮塑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895号原告:浙江清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二路。法定代表人:郑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曙强,系被告单位员工,住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南潘埭12号。被告:杭州华杰皮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笕丁路丁桥。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清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杰皮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清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0元,合计956元,由原告浙江清清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孙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