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卓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上海市延长路149号科技楼303室。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号楼南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曾国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诉讼费244元,由原告湖州德马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朱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