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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姚丽珺、陕西渤海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周儒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姚丽珺,陕西渤海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周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负责人吴管社。委托代理人马武民。被执行人姚丽珺,女。被执行人陕西渤海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香绒。被执行人周儒海,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姚丽珺、陕西渤海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周儒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05)西莲证经字第3373号公证书、(2006)西莲证经字第283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7653.88元。本院于200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姚丽珺、周儒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陕西渤海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存在,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存款,也无产权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执字第4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姚丽珺、陕西渤海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周儒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晏逢昌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