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蓓明与孙晓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王蓓明。被告:孙晓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蓓明诉被告孙晓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蓓明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蓓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蓓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