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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蓓明与孙晓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王蓓明。被告:孙晓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蓓明诉被告孙晓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蓓明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蓓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蓓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