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液压有限公司与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液压有限公司,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60号原告:浙江××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工××区××道。法定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吴××。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