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鸣。被执行人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616室。法定代表人陆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08年6月26日查封、扣押了被告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400thb-45型牌照号为沪b×××××大型混凝土泵车壹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银行垫付款87万元,支付违约金5.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8436元和本案执行费11864元。逾期,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400thb-45型牌照号为沪b×××××大型混凝土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