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建平与沈如荣、马荣琴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平,沈如荣,马荣琴,湖州飞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姚建平,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慈感寺94幢北楼502室。委托代理人:倪小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如荣,南浔区千金镇千金村三队137号。被告:马荣琴,吴兴区朝阳街道闻波兜10幢603室。被告:湖州飞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沈如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平与被告沈如荣、马荣琴、湖州飞翔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平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6元,减半收取5628元,由原告姚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雷震云审 判 员 陈 钢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