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向军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军,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杨向军(诉讼代理人:陈正),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建德市梅城镇龙山路85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军;被告:朱××,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杨向军告朱××、张某某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利息375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9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概况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杨向军告朱××、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审判员 赖梅君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