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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玉志与被执行人康万兴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志,康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志,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山罩李家村。被执行人康万兴,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山罩李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志与被执行人康万兴故意伤害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