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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道国、周道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国,周道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道国。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周道祥。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犯���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旭文、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伙同他人经预谋,采用伪装成电信公司人员、用钢锯锯断电缆后用钢丝绳捆绑和汽车牵拉的方式,窃得杭州电信公司埋在本市文一路169号永琪美发店对面马路中间隔离带上的窨井盖和文一路杭州财税会计学校门口的马路中间隔离带的窨井盖之间地下的振中牌HYA型2400×0.4×2电缆77.6米,价值人民币31034元。2008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伙同他人采用前述方式,窃得杭州电信公司埋在本市文一路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斜对面的马路中间北侧窨井盖和文一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斜对面的马路中间北侧窨井盖之间地下的振���牌HYA型2400×0.4×2电缆145米,价值人民币579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叶某、王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道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道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周道国、周道祥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