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钢琴与徐丽平、潘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琴,徐丽平,潘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20号原告:王钢琴,泽国镇幸福路景观花苑37幢4单元207室。委托代理人:叶跃亮,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南路42号204室。被告:徐丽平,太平街道虎山路134弄1幢101室。委托代理人:罗勤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灵新,太平街道虎山路134弄1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琴与被告徐丽平、潘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钢琴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丽平、潘灵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钢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49元,减半收取6124.5元,由原告王钢琴负担。审 判 长  蔡 焱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