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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延安与魏爱荣、王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爱荣,张延安,王峰,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爱荣,陕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西安万寿路分站门卫。委托代理人周路,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安,陕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西安万寿路汽车站职工。委托代理人董孟杰,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无业。原审被告XX,身份简况不祥。上诉人魏爱荣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张延安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爱荣于2009年5月7日以魏爱荣已向张延安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爱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爱荣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魏爱荣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路小红审判员  肖 勇二00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