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开老、胡开老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与朱碧跃、吕丽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老,朱碧跃,吕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胡开老,农民,省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中山中路九弄2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2076919。被告:朱碧跃,农民,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后宅村码头丘3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07295717。被告:吕丽珍,农民,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后宅村码头丘3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11155725。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老与被告朱碧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开老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