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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开老、胡开老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与朱碧跃、吕丽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老,朱碧跃,吕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胡开老,农民,省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中山中路九弄2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2076919。被告:朱碧跃,农民,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后宅村码头丘3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07295717。被告:吕丽珍,农民,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后宅村码头丘3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11155725。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老与被告朱碧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开老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