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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天台县××空间广告装饰设、天台县××空间广告装饰设计与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天台县××空间广告装饰设,天台县××空间广告装饰设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台县××空间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街道工人××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上诉人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天台县××空间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08)天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天台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天公立字(2009)第755号立案决定书,对潘某某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而该案的侦查情况将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许    战    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吴谦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    海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