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田××钢厂与钱××、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田××钢厂,钱××,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01号原告瑞安市××田××钢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村。法定代表人蔡××。被告钱××。被告池××。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田××钢厂与被告钱××、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田××钢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田××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瑞安市××田××钢厂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