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田××钢厂与钱××、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田××钢厂,钱××,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01号原告瑞安市××田××钢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村。法定代表人蔡××。被告钱××。被告池××。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田××钢厂与被告钱××、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田××钢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田××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瑞安市××田××钢厂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