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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捷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捷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川雄,该公司后勤主管。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捷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宁海大佳何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慧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捷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硕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8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