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220号原告谭××。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谭××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杜欢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