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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789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乙、沈××的银行存款77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校军二o0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