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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东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李东旺,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盗窃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7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突出悔改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韩建荣和服刑罪犯王定会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东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旺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杜 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