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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侯××、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侯××,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33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侯××。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侯××、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被告郑××现无法联系为由,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