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侯××、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侯××,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33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侯××。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侯××、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被告郑××现无法联系为由,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