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4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7日以被告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2元,减半收取计467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6441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