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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与苏甲、苏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苏甲,苏乙,苏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88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乙。被告:苏甲。被告:苏乙。被告:苏丙。被告(兼苏丙的法定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苏甲、苏乙、苏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潘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