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杏元与刘旭初、郑以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杏元,刘旭初,郑以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87号原告:方杏元,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3组。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委托代理人:成小燕,助理。被告:刘旭初,壶山街道东升中路11号。被告:郑以法,廿三里街道郑山头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杏元与被告刘旭初、郑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杏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