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2009年3月18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曹新成、王德军,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赵志军审 判 员 汤小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