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安吉县××供销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吉县××供销社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安吉县××镇××路××楼。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安吉县××供销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镇港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安吉县××供销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别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