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农炳合与南宁市物盛隆仓储综合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炳合,南宁市物盛隆仓储综合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农炳合,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周沛俭,南宁市江南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物盛隆仓储综合服务部,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9号。负责人张宁,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杨柏林,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农炳合诉被告南宁市物盛隆仓储综合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炳合以客观原因变化为由,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炳合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农炳合负担。审判员 黄国胜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