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与沈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沈卫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94号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大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618183-9。法定代表人:王洪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沈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卫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新制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卫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依法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