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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盈胜工贸有限公司、胡译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盈胜工贸有限公司,胡译心,胡水浩,胡栋冬,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霍志荣,胡渭平,胡明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05号东瑞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慈溪市盈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法定代表人:胡译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胡译心,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盈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胡水浩,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栋冬,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原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人民闸村。法定代表人:霍志荣,厂长。被告:霍志荣,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胡渭平,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明山,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慈溪市盈胜工贸有限公司、胡译心、胡水浩、胡栋冬、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霍志荣、胡渭平、胡明山担保追偿权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栋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栋冬的起诉。审判员 王  如  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陆潇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