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诉被告孙爱玲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孙爱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张文英,女,192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桂菊,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媛媛,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马红梅,女,1978年3月20出生,汉族。原告马宏云,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连峰,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爱玲,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原告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诉被告孙爱玲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张文英、张桂菊、马媛媛、马红梅、马宏云减半负担50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