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2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被告傅××。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现原告提出暂缓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